中国原生文明启示录__13
中国原生文明启示录 作者:孙皓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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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原生文明启示录 作者:孙皓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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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成汤径自上前,打开了三面鸟网,向天高喊:“想左左飞!想右右飞!不想要命,就飞到网里来!”此事传开,四方族群的首领们大为震撼,纷纷心悦诚服地赞美说:“汤德至矣!及禽兽。我等拜服!”
显然,成汤的“大德”已经是深孚众望了。据魏晋史家皇甫谧考证说,成汤活了100岁,即位第17年灭夏,后做天子13年。据此,成汤做商族领袖时,已经70岁了。这一说法,至少可以看出一个基本事实:成汤继任商族领袖时,已经是一个进入老年期的非常成熟的早期国家时代的大政治家了。他从“修德布信”开始,在天下诸侯群中树立了很高的声望。同时,成汤还重用了一个充满智慧的大臣——伊尹。
在伊尹的辅佐下,成汤开始了扎扎实实的实力扩张。其后数年之中,成汤商族连续吞并了四个较大的诸侯国——葛伯、韦、顾、昆吾,实力大大增长。其中,最大的葛伯族群与商人地盘相邻,对商人实力增长起到了很大作用。
这时,一场历史性的秘密结盟完成了,这就是成汤与秦人族群的结盟。
如果我们没有忘记治水时代的那组历史密码,就会明白这场结盟的真实意义。《史记·秦本纪》记载:“(秦)费昌,子孙或在中国,或在夷狄。费昌当夏桀之时,去夏归商,为汤御,以败桀于鸣条……遂世有功,以佐殷国,故嬴姓多显,遂为诸侯。”
这段记载,给我们揭示了秦人族群在夏商两代的大体足迹——大禹离世之后,夏启发动政变,杀了嬴氏族群的首领伯益,古秦人族群被迫退出处于权力中心地带的富庶之地,星散逃亡于东方山海之间。依据古秦人在夏初星散逃亡的历史,我们可以合理推断出这样的真相:在夏启称王的初期阶段,秦人族群一定发动过一次大举反抗,夏启政权也一定进行过大规模的镇压,结果是古秦人战败了,秦人族群遂向荒僻地带逃散,于夏数百年间散居隐匿,或在中国东部,或在四方夷狄之地。当夏王室衰落而商人族群强大起来时,秦人族群必然看到了机会,渐渐重新聚拢,归入了以成汤商族为轴心的反夏联盟。嬴氏族领费昌,做了成汤的驾车大将。早期国家时代王车的御手,绝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车夫,除了实际技能与作战本领,其实质是一种崇高的辅佐王者的政治地位。
成汤要秦族首领费昌作“王车之御”,正是突出显示商秦结盟的重要性。
从实际上说,秦人加盟成汤的反夏联盟,对商人势力的崛起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。因为,无论是从牧马驯兽的职业传统说,还是从治水主力族群之一的功勋根基说,或者从曾经拥有皋陶、伯益两大著名首领,且长期执掌最高联盟重要权力的政治经验说,秦人族群都是一支拥有雄厚社会根基的巨大力量。这支力量的加入,对成汤推进灭夏之战,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。
很快,商汤便发动了向夏王国的大举进攻,此所谓鸣条灭夏之战。
据《史记·殷本纪》记载,成汤在大军出动之日,发布了著名的阵前演说——《汤誓》。白发成汤举起铜钺,发布了动员令,其核心说辞是:“夏氏有罪!予畏上帝,不敢不正!今夏多罪,天命殛之!……有众率怠不合,曰:‘是日何时丧!予与女皆亡!’夏德若兹,今朕必往!……女毋不信,朕不食言!女不从誓言,予则帑僇女,无有攸赦!吾甚武……号曰武王!”
那时的鸣条,在今日山西运城安邑镇北。
鸣条之战的结局是:夏军惨败,逃跑的夏桀被灭夏大军俘获。战胜之后,成汤将夏桀流放到了荒莽的南巢,即今日安徽的巢湖地带。夏桀不堪其苦,很快就死了。临死之前,夏桀对左右说了一句后世所有无能者都要仿效的名言:“吾悔不遂杀汤于夏台,使至此!”这句话的现代说法是,我真后悔啊!当时没有立刻将成汤杀死在夏台,以至于有今日!
终于,商人战胜了已经衰朽的夏王国,做了当时中国的领袖族群。
可是,要安定天下,要创建更为成熟的国家文明,还得走很远的路。
6.成熟邦联:商汤创建的国家文明
成汤灭夏之后,首要使命是重建有别于夏的国家文明。
依据中国近古社会的传统,一代政权领袖的确立,第一件大事是明确相关的基本标志。这种独有的文明标志,基本点有三方面:历法、服饰车马规制、朝会制度。此所谓“改正朔,易服色,定朝仪”。那么,确立这三个基本标志,究竟有什么社会意义呢?
先说“改正朔”。
所谓正、朔,是两个开始期:正,是一年的开始月;朔,是一月的开始日。夏历以孟春月为正,以平旦时为朔;也就是说,夏代以二月为一年的正月,以天明时为正月初一的开始。作为当代人的我们必须留意,改正朔并不是修改历法,而是确定新政权认可的岁首开始期。成汤新确立的正朔,是以季冬月为正,以鸡鸣时为朔。也就是说,商人的新历法以十二月为一年的正月,以拂晓鸡鸣时为正月初一的开始。事实上,改正朔对于农耕没有任何影响,因为它并不改变一年十二个月的节令划分。改正朔的目标价值,在于向社会宣示一种重新开始,一种改天换地,一种文明新生,要求全社会在特定的月日来庆祝这种新生。从这个意义上说,改正朔,就是确定国家政权建立的纪念日。自商开始,这种改正朔的做法为以后历朝历代所沿用,每有政权更迭,必有改正朔一举。改正朔,遂成为中国古典政治文明的必然环节。
再说“易服色”。
易服色,就是改变前代的服饰车马制度。服色,西汉之后称为服制,其具体所指,包含了衣裳的质料、颜色以及佩戴饰物的颜色与规制,包括了祭祀牲畜的颜色、驾车马匹的颜色、车辆的颜色与规制等。其详尽内容,我们已经无从知晓了。比如,仅以服饰颜色来说,夏人服饰尚黑,成汤立国之后则反其道而行之,变成了崇尚白色服饰。
最后,是朝会制度。
商汤的创建,是“朝会以昼”。朝会,是定期拜谒帝王并商议政事的制度。早期国家的大朝会,包括了王畿之外的诸侯来朝。夏王国已经有了关于朝会的基本制度,只是已经无从可考。成汤创建的朝会制度,《史记·殷本纪》只说了最简单的两个字:“以昼”。也就是说,朝会在白日举行。也可理解为,朝会从早晨开始。根据商政多与夏政相反的规律看,夏代的朝会很有可能在晚上或夜里举行。尤其是末期的夏桀腐败荒淫,夜夜以朝会之名行腐败享乐之实,天下诸侯怨声载道。成汤奋发新政,故反其道而行之,朝会改在白天举行。
上述三方面,只是创建了新文明的标志性框架。
其余更为重要的国家制度,都在商汤立国时期相对全面地创建了出来。从总体上说,商代国家制度已经超越了夏代的粗简状态,进入了体系化阶段。对殷商非常熟悉的周公,曾对殷商遗民十分感喟地说:“惟殷先人,有册有典。”《尚书·多士》的记载是:“惟尔知,惟殷先人,有册有典。”《史记·殷本纪》的记载是:“汤,既绌夏命,还亳,作《汤诰》。”
所谓“册典”,就是表现为种种典籍的社会制度。周公的感喟,实际上包含了两层意思,一是殷商制度超越了夏代“无册无典”的不稳定时期,是殷商的骄傲;二是周人要向商人学习,创造自己新的典籍制度。史学界对殷商史的研究已经表明,商代的诸侯制度、权力体制及其传承制度、贡赋制度、征兵制度、市场制度、农耕制度、车马服饰制度、墓葬制度、社会法律等,都有了大体完备的规范。惟其如此,在商王国灭亡后,周武王等反复向殷商遗臣请教治国经验,才有了《尚书》关于商人治国之道的系统陈述。
在国家形态与政治文明的意义上,最重要的是诸侯制度。
诸侯制度的实际意义是什么?就是国家体制。诸侯制度的基本面,是中央政权与诸侯国关系的制度。其中,又以规范诸侯方国的治权为核心。由于史料的粗疏缺失,我们已经很难全面具体地描述商代诸侯制度的情况了。依据种种史实,我们可以作出的基本认定是:商代王权的实力比夏王权大大增强了,诸侯国的很大一部分,都是王权直封的,而不是被迫承认的自发诸侯。同时,商王国与诸侯的关系,也已经比夏代紧密了许多,诸侯的自治权力却已经相对缩小,而商王对天下的控制权则相对稳定了许多。因为,商代六百余年,除了中后期出现的诸侯叛乱,没有发生过夏代中期那样的大族“诸侯”直接取代夏王的巨大政变。
相比夏王国,商代初期的政权体制,是一种成熟的邦联制国家体制。
盘庚迁殷后,殷商王权对诸侯的控制权有了更大发展。到殷商后期,商王对诸侯的分封与有效控制,已经基本具备了成熟国家形态的全部特征。尽管,商王国对诸侯国君的传承、兵力设置、重要官员任免、赋税缴纳等,还都没有后来周代那样的严格规范,诸侯国的自治权还相当大。但是,从总体上说,商代王权与诸侯的关系,已经很接近后来的周代状态了。也就是说,一种松散的邦联国家联盟体,已经基本实现了历史性的跨越,迈进到紧密邦联制时代了。否则,最后的商王纣,不可能大举讨伐东夷,并有效限制周人的发展,以至囚禁周文王。
7.商汤王国创建的早期法制体系
国家文明形态的基本面,是当时社会的法治状况。
《荀子·正名》云:“后王之成名,刑名从商。”《左传·昭公六年》记载:“商有乱政,而作汤刑。”《韩非子·内储说上·七术》记载了“弃灰于公道者,断其手”,原本是“汤刑”法条。凡此等等都说明,商汤立国后创建了相对完整的律法,其影响一直流传至战国时代。
历史的事实表明,成汤建立的商政权,开创了中国原生文明时代相对稳定、成熟的成文法体系。也就是说,商代的法制第一次以“册典”的形式明确下来了。尽管这些法律“册典”还只保存在官府,而不向民众公开。但是,相比于夏代尚带有浓厚不成文习惯法痕迹的粗简法律——《禹刑》,无疑是远古法治文明的一个巨大进步。
中国早期国家时代的法律,叫做“刑”。这种叫法,一直延续到春秋战国时期。
所以叫做“刑”,其实质含义,不是法律只有刑罚,而是强调法律的主要职能在于以强制性的刑罚来维护社会秩序。因为,当时不可能达到以法律形式全面规范社会生活的程度。当时的社会,对于经济行为、民事行为中的违法者,也是以刑罚处置的。在夏商周三代,还没有罚款与赔偿的经济处罚史实。譬如“弃灰于道”,原本是一种民事违法行为,可却要以砍手的刑罚治罪。也就是说,这时的“刑”,本身就是“法”的意思,“刑”是“法”的形式称谓而已。故此,成汤灭夏后创建的法律,叫做“汤刑”。
商代之法,开创了后世成文法的先河,为后来的西周、春秋、战国所仿效。
荀子曾说:“后王之成名,刑名从商。”这句话实际是说,后来的国家制定律法,大体都沿用了商代刑罚的名称。《韩非子》也曾举例说:“殷之法,弃灰于公道者,断其手。”可见,商代法律是很严厉的,也是相对细致的。后世的商鞅变法,也有“弃灰于道者,刑”的法条。这说明,商鞅立法的诸多根源,同样在于商代的“汤刑”。
8.殷商时代社会精神的奔放与厚重
殷商时代的历史魅力,表现在社会精神的奔放开阔与宏大厚重上。
(1)殷商时代远远浓烈于古罗马的奔放酒风
在殷商甲骨文中,已经有了农、井、麦、黍、粟、禾、米、桑、年等字,也有了酒(酉)字。这表明,当时的粮食产量已经相当丰厚,可以大量造酒了。殷商的《尚书》有《酒诰》篇,其载酒风云:“庶群自酒,腥闻自上。”《尚书·微子》又云:“天毒降灾,荒殷邦,方兴沉酗于酒。”《韩非子·说林上》记载:“纣为长夜之饮,惧以失日,问其左右,尽不知也。”《诗经·大雅·荡》云:“咨女殷商,天不湎尔以酒……靡明靡晦……俾昼作夜。”凡此等等记载,都说明了一个基本事实:殷商时代的饮酒之风非常浓烈,非常普遍。
商代的奢靡酒风,是商文明的一个风格标志。
盘庚迁殷之后的将近三百年,商人的综合经济得到了更为均衡的充分发展。农耕发达,畜牧发达,商贸发达,渔猎发达,手工业发达,产品空前丰富,可供交换的剩余物品大大增加。因此,商代后期三百年,出现了早期国家第一次社会性的奢靡之风。这种奢靡之风打在历史上的印记,是许许多多关于商人酒风之盛的记载。
商人的酒风之盛,是全社会性的,而不仅仅是商王室与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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